晋中学院
晋中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7]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山西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晋科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补充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通过对外开展科技活动取得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按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和基金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社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等出资投入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
第四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经费无论其来源渠道,凡以晋中学院名义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汇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科研经费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教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是促进科研活动顺利开展、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实施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预算审核、合同签订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核定科研配套经费;审核转拨外协经费;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外来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专项设置、项目经费支出手续办理、经费预决算。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应出具“科研经费到账通知书”给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经费预算建帐启动科研经费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含图书馆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图书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教学院系(部)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积极配合财政、科研、审计等部门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配套管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及资助: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863、973等基金项目,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学校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
(二)省部级项目(山西省教育厅各类项目、山西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学校按1:0.8的比例配套经费。
(三)市级项目参照省部级项目比例配套。
(四)横向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数(扣除外拨经费外)分别予以配套(100万及以下:按1:0.5配套;100万以上:按1:0.3配套),配套经费100万封顶。
(五)上级部门有明确的配套经费要求时,按照规定提供配套经费。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以及学校的经费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后报送科研处审批备案,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处审批的经费预算进行会计核算,并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的参与人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制度编制预算,横向科研项目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编制预算,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政府部门非常规渠道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没有合同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经费拨款通知或合同(协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晋中学院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见附件1),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支出研究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费拨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包括项目依托单位资源占用费(为科研活动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水、电、气、暖等消耗性支出)、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十)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十一)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同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流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类别 | 项目类型 | 发放范围 | 发放标准 | 发放要求 |
劳务费 | 中央财政资金项目 | ①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 ②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退休返聘教职工、科研辅助人员。项目聘用人员中无社会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 ①硕士研究生、科研辅助人员:不超过3500元/(人·月); ②本科生:不超过2000元/(人·月); ③项目聘用人员按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 ①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20%,其中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劳务费开支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助总额的50%。 ②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套取劳务费。 ③参与多个项目的人员,每月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补助。 ④如有违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并记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 | ①项目负责人:不超过3000元/(人·月); ②高级职称科研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月); ③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不超过1500元/(人·月)。 | ||
横向科研项目 |
(十六)专家报告、咨询、评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专家报告、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类别 | 发放标准(税后) |
专家报告、 咨询、评审费 | ①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3000-6000元/(人·场次); 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3000元/(人·场次); ③其他专业人员:1000-2000元/(人·场次); ④通讯300-1000元/(人·场次)。 |
(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一)间接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预算,依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二)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
(三)教学院系(部)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晋中学院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支出调整表》(见附件2),科研处负责人审批。一般每个项目可进行一次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有专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承担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二十二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教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教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在核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内报销。
如项目负责人又是教学院系(部)负责人,则由所在教学院系(部)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审批签字,在核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内报销。
第二十六条除差旅费之外的其它费用支出:3万元及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教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10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教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七条外拨经费管理
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和外协经费。合作经费是指与合作方共同申报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外协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发生的费用。
(一)需要外拨经费的科研项目,应当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预算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在预算计划应中单独列示。
(三)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四)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需外拨经费的,由项目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五)外拨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含),需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外拨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需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及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结转、结余经费
项目研究期间,年度结转经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应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使用结余经费: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结余资金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3.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4.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2.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3.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2.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消,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四)省级财政资金项目
1.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2.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