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党团工作 >正文
党团工作
党团工作
【微党课】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解读
2024-04-18

微党课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继2009年7月发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8月发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党中央第二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和实施,进一步健全了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确保巡视工作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此次修订《条例》,就是一次“磨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要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都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53条,增加了11条内容。

 

阐释巡视工作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对巡视工作的定位、指导思想、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巡视工作的定位,突出政治引领。《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二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新增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等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巡视工作职责使命的新部署、新要求。三是明确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例》新增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等原则,这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的现实需要。

 

细化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第二章中“机构和人员”修订为“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针对体制机制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的责任格局。《条例》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同时,考虑到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单位数量多、涉及领域广,而且管理体制差异性大的情况,《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探索创新留出空间。三是细化了巡视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承担的八项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承担的九项主要职责。《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作出规定,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承担的十项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明确巡视组应承担的五项主要职责。《条例》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明确“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完善巡视监督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总结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明确巡视工作重点检查的五个方面情况。这五个方面分别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二是强调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开展巡视监督的方式。《条例》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规范巡视工作的程序、方式和权限。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条例》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五章“工作程序”整合为“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的了解。《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二是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条例》规定“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三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报告问题。《条例》新增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制度等内容,明确规定“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四是进一步规范巡视移交、通报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单列一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新修订的《条例》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巡视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单列一章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作出规定,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强化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一是强调加强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谋划。《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强调“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二是明确了巡视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强调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三是突出强调了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要求。《条例》强调,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四是对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作出规定,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为规范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二是明确市县党委巡察对象。《条例》除了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三是明确巡察监督内容。《条例》规定“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此外,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条例》明确参照其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石钰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