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一。学深悟透这一思想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对我们在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推动法学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新论断,在重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些重要思想对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非常重要的丰富和发展。
一、科学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对立法价值、目标和任务的科学、全面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立法质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还引用王安石的名言来说明良法的重要性:“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可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善治是良法的目标和任务。良法和善治共同构成法治的基本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治”,指社会治理,“善治”则强调追求和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发展”更多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对立法,尤其是良法的价值、目标和任务科学、全面的定位,突出强调良法促进发展这一新任务的重要性。
强调良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改革发展的客观规律。进入新时代,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不仅仅是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因此,要积极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需要确保法律符合客观规律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的规律。遵循立法活动规律,就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党领导立法工作,是完善立法体制的核心和根本。首先,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将党中央提出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先导、指引和重要依据。其次,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等规定。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加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力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案起草整个过程的主导,进一步明晰各主体立法权限,避免和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积极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
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调研、审议、表决机制,细化法律修改程序,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落实立法后评估机制、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和约束立法权。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工作方式。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协调性、系统性。注重新法制定,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配套,完善和落实第三方评估和起草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立法管理。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智能化。进一步完善立法政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需要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民智,扩大法律的社会基础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部法律是否属于良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在于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通过民主立法,能够集思广益,凝聚民智,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最大限度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使最广大人民达成共识,使法律获得更大认同感,扩大法律的社会基础,为全民守法奠定坚实根基。
推进民主立法,坚持立法过程公开原则,将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不断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使立法机关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和利益诉求。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并将立法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
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制度,探索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45个,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6500多个。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需要大力推进依法立法,加强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立法应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按照法定立法权限立法。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按照法定立法程序立法。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立法程序,严格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确立的程序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群众以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所必需的,对规范立法行为,保证立法质量非常重要。
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和监督制度,切实开展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立法法等法律对立法监督机制作了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机关应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切实开展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适时开展法规清理,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任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