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意义上,价值是指物对于人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价值观则是人们“对经济、政治、道德、金钱等所持有的总的看法”。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认为,价值包含主体、客体和实践三个要素,价值表现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并强调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与其内蕴的价值观具有紧密相关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观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从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出发,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强调国家社会公民三个价值主体的统一,落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理路上。
一、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
立场问题,也就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是一个哲学的目的论问题,也是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回答的根本性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人类历史的主体。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深厚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系统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
全面依法治国为了人民。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如一的初心和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了人民的利益、愿望、权益和福祉这个根本目的,鲜明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如何、人民利益实现的程度如何,也需要由人民来评判。因此,人民才是法治得失成败的真正评价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是否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否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温度,就是最直观的对法治成效的感受和评判。
全面依法治国依靠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个基本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深刻影响法治建设和发展的成效。事实上,要实现法治中国的良法善治,就离不开人民对立法工作的建言献策,对执法、司法的有效监督,对宪法法律的自觉遵守。因此,无论是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还是法治实践的探索创新,都必须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不断探索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的体制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投身到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去,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
全面依法治国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权益。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出发点。长期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着力构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和法治实施水平持续提升。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成功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出发,强调公平正义价值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内涵和价值意蕴,从理论上回答了在法治视域下要实现什么样的公平正义这个基本问题。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并非仅仅在理念等抽象层面、在宏观话语体系中谈公平正义,而是落实到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上,进而在法治实践中表现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执法活动和司法案例。人民群众正是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触摸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不仅包含在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中,也包含在对实质正义追求的理念和创新性做法之中。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强调科学立法、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通过良法保障善治,保障执法司法守法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效;另一方面强调要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发现和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在法治实践中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守正创新,不断拓展对全面依法治国认识的广度和深度,这就会产生追求实质正义的创造性法治活动。实践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因此以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意识和无止境的探索,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在保障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体制机制创新发展之路。
目标与结果相一致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始终坚持的价值目标,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予以全面落实,以法治的力量来保障公平正义结果的实现。如何检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实现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呢?除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对法治实效的感受和评价之外,在每年的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听取并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就包含了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成果的检验考核。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做得好不好,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投票来检验。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对价值目标与价值结果一致性进行检验的有效制度安排。
三、国家社会公民相统一的价值主体
国家社会公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基本主体,从价值观角度看,三种主体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定位有所不同。国家的目标价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的制度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的行动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国家层面的目标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方向和追求的结果;社会层面的制度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落实,为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制度方案;公民层面的行动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施,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和制度落实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施办法。
国家的目标价值具有指引性,是社会的制度价值和公民的行动价值的基础和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之路,是一条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道路,是一条能够在目标价值引领、思想理论指引下凝聚各方力量实现人民福祉、促进社会稳定的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之路。
社会的制度价值具有连接性,是国家的目标价值和公民的行动价值间的桥梁和纽带。自由是一个权利性价值,表征人民利益、人民福祉;人民权益的制度表达及其实现必须具有平等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只有这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才能实现,以公民为代表的法治各类主体在法治实践中的行动才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也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守法的善治状态。
公民的行动价值具有执行性,是目标价值和制度价值落地的具体实施。法治是一个行动派、实践者,没有具体的法治实施就没有良法善治的局面。公民是法治行动者体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中的中坚力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组织化的公民,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广义的公民和法治行动者相互替代。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是每一位法治行动者的价值选择,也是他们的行动方案,无论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各方主体的积极履职、认真尽责来完成。
因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公民三种主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得到融合和统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都是这三类价值主体的直接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和顶层擘画,思想理论和顶层设计越来越丰富和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在各地各领域都有创新性发展,以公民为代表的各类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凝聚形成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磅礴力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格局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
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理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理论,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又是面向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思想理论,具有突出的实践属性。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体现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理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源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工作期间,为了解决人才缺乏问题,领导制定了“人才九条”;在宁德,习近平同志领导制定“四下基层”“两公开一监督”等制度;在浙江,习近平同志对“法治浙江”建设高度重视,这些思想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地方从政实践的经验总结。在新时代,针对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提出“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针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的新形势,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了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思想价值和鲜明理论品格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基本力量和道路方向等重大政治问题。党领导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会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而得到丰富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的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蕴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价值理路的必然结论。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石钰帆)